本网讯(肖盛雄)“刘某某,鉴于你是剖腹产还没有出月子,法院决定延期一月,一月后仍将强制执行。”11月23日上午,旌阳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黄某某与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某抵押财产为唯一财产,鉴于刘某某剖腹产伤口感染未出月子,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的考虑,旌阳区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后再强制执行腾退房屋。
借款7年调解未果 申请人一朝诉至法院
原来是, 2011年6月9日,黄某某与案外人金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某某从黄某某处借款5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并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日,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金某某与黄某某在2011年6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刘某某愿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本金53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位于德阳市河东区洋河街的一处房地产,担保期至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后,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某某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012年5月3日,黄某某因借贷纠纷将金某某、刘某某诉至旌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金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530000元、支付律师费31500元,共计5615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后金某某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5月29日黄某某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2014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14年4月4日裁定予以准许。
其中,刘某某与金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洋河街的这套住房归刘某某所有,婚内所欠债务均由金某某负责偿还。
和执行法官“躲猫猫” 多方找寻无果
据旌阳区法院执行员唐万兴介绍,黄某某与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9月判决,黄某某对处置已设定抵押的刘某某名下的房产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1500元、诉讼费468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先偿权。
刘某某因不服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上述、申述、抗诉,均维持原判结果。2017年夏,黄某某与刘某某双方在法院和解,但因黄某某提出只还款400000元,双方未达成和解。
至此以后,旌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再也没见到刘某某本人,也联系不上刘某某。“刘某某就用躲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电话不接,不告诉居住地,不出面也不露面。”该案执行员唐万兴说,“找过刘某某的同事,说已经辞职;找过物管,说不了解;上门找刘某某,就被刘某某的母亲辱骂。最后,我们和承办人、当事人还采取蹲守的方式,也从未在小区内见到刘某某。”
“今天我们都是第一次进入现场。”旌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肖忠炜介绍说,“之前评估拍照时,因找不到刘某某,她的母亲也不配合执行,我们都只好找他们楼下的相同户型的房子进行拍照。”
强制执行遇上“坐月子” 始料未及延期一月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3日上午,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旌阳区法院来到刘某某位于洋河街的房屋开展强制执行工作。执行法官连续多次敲门未得到回应后,不得不采取让开锁师傅强制开锁方式进入。面对执行法官,刘某某及其老公、母亲十分抗拒。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庭人员遇到了一个始料未及的情况:卧床的刘某某自称刚经历剖腹产,出院才几天时间,身体状况不佳。工作人员一边立即安排人员为刘某某准备推车,一边耐心劝说,但对方情绪十分激动,拒绝配合腾退房屋。据介绍,在两个多月前,就已经为刘某某租好了过渡房,但她拒绝配合腾退房屋。
唐万兴介绍,2018年6月,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执行人刘某某,由于刘某某不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拒绝搬迁,11月23日由法院组织强制腾退房屋,再进行拍卖。
“在长达两年的执行当中,刘某某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法院通过各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她。执行初期时,刘某某还是单身,到如今已经结婚生孩子,考虑到产妇出院刚几天行动不便,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角度,决定延期一个月执行。”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肖忠炜说,在强制执行中很少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是考虑到特殊情况作出的决定,一个月后待刘某某身体有所恢复,法院将依法重新组织强制执行。
肖忠炜表示,“今年是执行决胜攻坚年,我们一定履行周强院长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对抗拒执行的、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这些老赖,我们坚决打击,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知识:提供担保要谨慎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是不区分借款和担保人的,只要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要求承担责任的被告均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在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时要慎重,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担保了就要做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思想和物质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