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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院分析涉虚假诉讼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时间:2018-12-20 13:40:03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邹文娟)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处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原因,在司法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经审理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类型逐年广泛。近年来,涉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案件类型也从传统的民间借贷、离婚案件扩展到商品房卖买合同、房屋租赁案件等类型。经对目前本院审理案件进行梳理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来看,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其次虚假诉讼内容不易识别,行为难以规制。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由于身份及利益纠葛等原因,其关系较为紧密,同时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公示,而民事审判采取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否认其自认。因此,主要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表面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各方对此无争议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再进行过多追问。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自由心证认为案件为虚假诉讼可能性大,但因民事审判中法官仅有一般调查权而无侦查权,从而导致取证难度大,在无确切证据情形下仍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对此,仪陇县人民法院建议,首先规范诉讼程序,重视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化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严格适用当事人自认规则。针对当事人主动达成的调解协议等,法官要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协议是否损坏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调取并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诉讼,以确保定案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其次构建违信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违信诉讼行为不仅有违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追究虚假诉讼实施人员的违信责任,补充其他当事人的损失。一是落实责任费用转移机制,当事人应当承担他人因其违信行为而产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二是违信诉讼行为造成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严格追究诉讼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最合做好宣传工作,完善内部审查及移送衔接工作。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者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当事人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同时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及时进行司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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