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罗江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陈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某分四次归还陈某某借款共计37万元及利息,如有一期未履行,陈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告人方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向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方某某并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履行法律义务,且在2018年7月,方某某将与其儿子何某某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进行出售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方某某收到41万元售房款后,并未履行法律义务,而将41万元房款另作他用,法院认为,方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也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已代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与债权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经该案合议庭评议后宣判,被告人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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