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洪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件虽小,却关乎老百姓最基本的居住生存权。法院以法理为基、以民生为重,用公正判决守护百姓“住有所居”,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安居十余载,一朝陷查封
乔某川(化名)于2011年购买了“桂某苑”的一套住房,先后多次支付房款,装修入住至今。这套房子,是他唯一的栖身之所。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这套早已实际归他所有的房屋,因登记在他人名下,被他人用于向银行贷款做抵押。贷款到期未还,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房屋突遭查封。眼看自己的“小家”岌岌可危,乔某川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奈诉至射洪法院。
司法有温度,用心查真相
一边是购房人实际居住十余年的唯一住房,一边是银行的合法抵押权——权利冲突如何取舍?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套用条文,而是深入核查案件全部事实。案涉房屋虽登记在他人名下,名义开发人与实际开发人不一致,但乔某川早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支付大部分房款,且对房屋登记情况并不知情。诉讼中,他主动将剩余尾款交至法院。房屋,是他和家人的唯一居住依靠。
法院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穿透式审查房屋属性与购房目的,明确“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位阶。最终依法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确认房屋归乔某川所有,并解除查封。
小案守民心,司法护好百姓 “安居梦”
用于家庭居住的唯一住房,属于生存权保障范畴,法律给予优先保护;购房款支付争议可实质认定,庭审后主动缴清尾款,仍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金融机构抵押权不能凌驾于百姓居住权益之上。
法治有尺度,更有民生温度。射洪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理念,不机械司法、不就案办案,在每一起涉民生小案中权衡法理与情理,用公正裁判守护百姓安居、传递司法温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