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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小伙为人出头打群架 致人死亡获刑罚
时间:2016-09-28 16:17:31  来源:本网原创

 

(石芳 邓平 杨林),武胜小伙小杨接到朋友汤某的电话,邀其与小蒋、小曹、小吴、小陈、小刘等人,带上管制刀具去县城一家歌城外为他出头。
2010年11月13日傍晚,小杨一行同汤某到达约定地点。在汤某与对方人员匡某谈判时,匡某突然拿刀刺向汤某,汤某立即指示小杨等人追砍匡某,小杨手持钢管参与斗殴。一场混战后,匡某身中数刀,造成其肝脏和右肺下叶破裂,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除在逃人员小杨外,涉案人员均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捕归案,并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汤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小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积极参与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2014年5月18日,小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根据小杨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小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称,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聚众指人数众多,至少3人;斗殴是一种流氓行为,采用暴力手段相互搏斗。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杨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投案自首,酌情从轻处理。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盲目为他人出头,终将自尝苦果。而真正的朋友,在彼此遇到麻烦时,会引导对方用合法的方式理性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助纣为虐,一同走向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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