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旭林)2017年11月22日13时30分许,德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沱江桥东头开展酒驾检查。一辆号牌为川FW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沱江路由西至东行驶至沱江桥东头时,被执勤交警现场发现该车驾驶员吉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采用酒驾测试仪对其进行了酒驾呼吸测试,证实驾驶员吉某血液酒驾含量值为2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现场驾驶员吉某对测试结果未表示有任何异议。该大队向驾驶员吉某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其驾驶证。然后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二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立即找另外的机动车驾驶员代替其驾驶。在接受询问过程中,驾驶员吉某自己交代这次已经是第二次酒驾被查,属于二次酒驾。针对二次酒驾案件办理的方式,二大队将其带至二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询问。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违法嫌疑人吉某作出2日行政拘留,并处19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