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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
关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人员的公告
时间:2018-12-24 18:34:21  来源:

近年来,我市通过对“酒驾”的严厉查处,有效打击了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人被查获后,绝大部分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仍有部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未按时限要求(15日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有效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消除交通隐患,维护法律威严,现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人员予以公告: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情况(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人员名单)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139号)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期间未来接受处理的(地址:阆中市普贤路8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从重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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