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19-09-04 16:13:05 来源: |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31日印发,有效期5年。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概念和发展阶段现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行车和行人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在城市道路沿线所设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施、护栏、标柱、标志标线等设施的总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轮廓标、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与交通机动化的联动发展,城市交通需求总量急剧增长,以交通拥堵为表征的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延伸,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快速增加,路网结构矛盾突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台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我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 2.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 2. 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定义。 (三)第三条 管理内容 明确《办法》管理内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四)第四条 责任主体及部门责任 1.明确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是各自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2.明确了责任部门的职能职责。 3.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4.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应急、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五)第五条 管理维护与经费保障。 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六)第六条 损害行为的制止和举报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七)第七条 标准和要求 1.明确了实施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的行业技术标准。 (八)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及意见 1.明确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应当书面征求道路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2.明确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九)第九条 管理部门 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安全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十)第十条 单位内部道路的管理 1.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2.明确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十一)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2.明确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1.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 2.明确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同级政府,并提出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十三)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施工中应履行的责任 1.明确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中,需变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2.明确在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其它方式事先告知。 3.明确施工作业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十四)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1.明确《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明确《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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