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司宣)江安县仁和乡伏龙村牛栏组蔡某某、男、生于1966年。2015年3月因强奸罪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16年1月因患左肺肺癌伴脑、肝脏转移;阻塞性肺炎;慢性乙型病毒肝炎等多种疾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其家人全部外出打工,且无法联系。2016年1月雷马屏监狱派专人到江安县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通过调查,江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江安县底蓬镇一学校找到蔡某某的亲妹妹蔡某,但是蔡某家庭经济也很困难,要上课又要照顾小孩,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哥哥。况且又联系不上哥哥蔡某某的家人,害怕哥哥蔡某某如果有什么闪失,哥哥的家人会埋怨她,所以不同意对哥哥蔡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由于蔡某某回来没有人对他进行监管,我大队不同意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但是,蔡某某认为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条件,迫切要求监狱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在雷马屏监狱和江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多方努力打听查找下,终于打听到了蔡某某的儿子蔡某的电话,经过与蔡某联系,蔡某在得知父亲蔡某某病情非常严重的情况后,愿意尽到孝心,辞工回家照顾父亲。
2016年4月11日,江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雷马屏监狱的委托调查评估函。立即汇同某某司法所的同志赶赴某某乡对蔡某某开展社会评估调查。通过评估调查,了解到蔡某某户籍地是江安县人,有固定的居所。现在妻子和长子蔡某已经回家务农,蔡某某的儿子蔡某在当地无违法行为,承诺在蔡某某假释期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及时将蔡某某病情及活动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时报告。同时,所在村、司法所(派出所所长外出学习没有征求到意见)也同意其回来接受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经我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综合评估认为:罪犯蔡某某目前已经具有开展社会服刑的环境条件,同意监狱对其办理假释,在蔡启荣假释期间按照规定纳入我县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遂函复雷马屏监狱同意其为蔡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案件一般不重复开展调查评估。但是鉴于蔡某某情况的特殊性.江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对蔡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评估,保障了在监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