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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调解集体争议 全力保障职工权益
时间:2025-09-04 17:04:46  来源:

  近日,立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

  自2009年5月起,席某等12名员工,先后通过某厂生活服务站负责人及食堂管理人面试录用,并经医院体检合格后入职,分别从事服务员、厨师、送餐驾驶员等工作。

  多年来,厂方未与席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其用工关系归属。2025年7月下旬,因第三方公司将承包食堂业务,要求原从业员工选择去留,引发争议。8月以来,员工代表多次向厂方反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遂通过市长热线求助,后转由立山司法所核查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山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解小组,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多次走访约谈,厘清了案件事实脉络。立山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协商调解,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劳动关系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明确厂方虽通过生活服务站用工,但实际管理、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均由厂方负责,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多方努力,最终席某等12名员工与厂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厂方承认与12名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将依法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等。食堂现有员工原则上继续留用,且工作待遇不低于原有水平。将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长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不明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效化解潜在冲突,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12名员工挽回了合法权益,更为各类用工主体,特别是管理模糊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刘春林)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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