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丝丝 彭怀林 申巧容)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共同提高审前案件质量,增强侦查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近日,华蓥市检察院与华蓥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捕后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捕后案件的范围。捕后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具体包括:证据不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逮捕但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的案件;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逮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规定》明确了捕后侦查活监督的方式。证据不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除向侦查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外,均应发出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侦查监督部门应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工作。《规定》明确了捕后案件的监督的主体、职责。监督的主体以侦查监督部门监督为主,公诉部门、案管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建立捕后案件引导取证机制。案件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在继续侦查中遇到问题,包括取证方向、证据体系要求、案件定性、取证程序等,都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咨询,侦查监督部门应根据原审查逮捕案件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情况,结合起诉、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提出合理的引导意见如案情需要,检察机关可与侦查机关就重大、复杂案件召开案件协商会,通过会商的形式提出侦查意见。捕后案件引导取证机制应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