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仪陇法院未受理一件新的破产案件,而在此之前该类案件一直较多。经过调研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是申请破产程序繁杂、成本高昂、周期漫长。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一部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市场主体退出规范法,但更多的是程序规范,破产案件从申请、受理到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清算终结,共有12章136条,程序性条款占比85%左右,而且,没有审限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第41、42、43条之规定,债务人破产必须支付诉讼费用,管理、变价(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财务审计、资产清理、债权追收等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必须支付的破产成本。
二是资产变现困难,依法化解债务的目的难以实现。由于很多企业老板只是摸着石头过河地盲目跟随、抄袭与复制项目,缺乏科技创新,生产设备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加上厂房用途单一、土地多为工业用地,因此难以出售变现。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前之所以破产案件多,主要原因是国有、集体企业集中统一改制转型,所负债务都是银行债,破产实际是依法减负国家债务。2007年6月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多是自然人投资,以有限责任公司出现。银行对于风险的严格管控,使得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谋生存、求发展的老路越走越艰难,导致大多数老板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而自然债权人出于风险考量和信任度,愿意将款借给股东个人而不愿借贷给企业,因此即使破产也不能真正化解企业债务。
三是文化传统、商业习惯影响和诚信缺失。中国人“好面子”的文化与商业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人们会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而非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退出市场的企业往往通过拒绝年检、年报,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的方式退出市场。以仪陇县为例,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吊销企业就达86家。更有甚者,个别企业主,诚信缺失,“玩失踪”关门走人。近三年,仪陇县仅有65户企业依法申请注销。
四是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需要干预企业破产。一些地方政府以破产案件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努力“让”停产倒闭的企业不依法破产。政府为了政绩需求或为了保持与主要信贷银行的所谓“优良信用”关系,对僵尸企业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甚或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帮扶救治措施不但没有解救企业,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用信号,使得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五是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主要出于以下因素:破产案件行政协调成本太高,出于债务、职工安置、维稳等考虑,涉及土地、社保、工商、银行、经信局等多部门,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很难协调;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很强,费时耗力,但办案效果往往显不出来,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很不利于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破产案件对债权的清偿难于执行;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和法官队伍。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摸清所在地企业在建、投产、半停产、停产、逃离企业的底数,对症施策。对那些连年亏损、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建议或要求企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依法清算或解散;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五是适用信用惩戒,督促企业负有清算职责的人依法清算。对于那些信用缺失,关门走人,拖欠工资报酬,逃避债务的企业主,启用信用惩戒,避免其“跑路”了之。(彭华)